新聞動態
您現在的位置:首頁 » 新聞動態
涉毒必嚴懲!因為100元“介紹費”,他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
發布時間:[2022-9-16] 瀏覽次數:643
一男子因抱有僥幸心理,且經不住其朋友的請托,也想從中牟利,便答應幫其朋友聯絡賣家購買毒品,殊不知自己已觸犯刑律。近日,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,被告人尤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。
2022年2月,被告人尤某根據汪某(另案處理)的請托,由尤某聯絡賣家以人民幣1600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(俗稱“冰毒”)及甲基苯丙胺片劑(俗稱“麻古”)兩小包。商定后,汪某就通過微信轉賬1200元給尤某,尤某扣除100元后將1100元支付至其上線譚某、李某(另案處理)用以支付毒資。其后,譚某、李某將上述毒品交付給汪某,汪某支付毒資余款400元,尤某從中非法獲利100元。
尤某到案后,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,且自愿認罪認罰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尤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,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。尤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,且自愿認罪認罰,法院決定對其從輕判處。根據其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條款之規定,對其作出上述判決。 “
法官說法
我國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,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,無論數量多少,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,予以刑事處罰。本案中,尤某扣除的100元系在必要開銷之外收取的“介紹費”,顯然屬于變相加價販賣毒品,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量刑。
-end-
來源:湘潭市岳塘區法院
版權所有©廣州大陌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:廣州市黃埔區瑞和路39號納金科技產業園F1座808-809室 郵編:510070
電話:(020)8768 2621 傳真:(020)8768 2736 Manage 粵ICP備2023005714號
電話:(020)8768 2621 傳真:(020)8768 2736 Manage 粵ICP備2023005714號